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活性炭

城市水价应 “受益者支付”

2011-08-22 15:42:54 浏览次数:0


7月27日,《城市供水价格管理办法》(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修订座谈会在清华大学环境学院召开,《办法》修订工作正式启动,势必将引发新一轮水价热议。究竟应该如何认识供水价格?如何建立相对合理的水价形成机制?中国水网综合各种意见认为,城市水价应该坚持“受益者支付”原则。
 
供水是政府提供给老百姓的基础服务,但是国际上认为供水并不是一项普遍的公共服务,因而不主张完全依靠政府支付来覆盖供水成本,其支付体系应遵循“受益者支付”原则,采用全成本核算,通过使用者付费来负担基本运营成本。
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和水污染情况的日益加剧,水资源正成为许多国家可持续发展的主要障碍,寻找更好的办法来应对水危机已成为全球性的课题。
而水作为一种公众资源,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,具备一定的公共产品属性。但供水本身并不能算全民性的服务。统计数据显示,目前我国能享受到供水服务的人口只有4亿多,广大的农村人口基本很难有机会得到该项服务。从使用的角度,越是相对富裕的人,水的使用量也相对越多。有数据统计,北京一年光洗车的用水量就相当于一个多昆明湖或者6个北海。
所以,对于这样一项非全民享有、且享有不均的半公共服务,采取“谁受益,谁付费”的“受益者支付”原则无疑相对更公平合理。
清华大学环境学院水业政策研究中心傅涛博士曾就此对媒体表示,“对于供水这样一种并非全民享有的公共服务,理应由享用的人来付费,并按照不同用量来划定支付的标准,这也充分体现了公平原则。”
在坚持“受益者付费”的原则基础上,按照使用量来划定支付额度是“受益者支付”的重要特征。在享有服务的群体中,并非所有人接受的服务都是一样的,即不同群体的用水量有着一定的变化,以用量为衡量标准,多用多付、少用少付,很多地方实行准备实行的“阶梯水价”概念即与此思想同出一源。(成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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